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陳嘉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嘉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01.28│98.09.12│││││││├─────────┼──────────┼──────────┼──────────┤│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度案號│4427號│2609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519號│99年度上訴字第2491號│││實├───────┼──────────┼──────────┼──────────┤│審│判決日期│97.11.18│100.02.09││├─┼───────┼──────────┼──────────┼──────────┤│確│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5398號│99年度上訴字第24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8.26│100.02.25││├─┴───────┼──────────┼──────────┼──────────┤│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高股)│││10998號│第34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