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0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鍾開榮律師右列被告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