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33號原告 劉梅姬 被告 陳鼎鈞 上列被告陳鼎鈞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421號),經原告劉梅姬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修渝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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