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04號債權人谷昌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鎮平 債務人磐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債務人 顏吉田
一、債務人磐宇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記名票據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44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背書之連續,係指票據之背書,除第一次之背書人為受款人外,第一次以下背書之背書人均為各該前一背書之被背書人,而遞次銜接,以至於最後之執票人並無間斷而言。經查,系爭支票記載受款人為債權人「谷昌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人為「顏吉田」,載有受款人之支票,為記名票據,須由受款人為第一背書後,再由背書人背書,始能認為背書之連續。本件債權人所持有之支票,票據背面第一背書人並非受款人「谷昌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上觀之,為背書不連續,其對債務人顏吉田行使追索權,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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