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85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張智鈞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100年10月20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G1H219675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至臺中市監理站網站查詢,始知有在臺中市○○路○○號處違規乙事,惟伊並未收到任何通知書、罰單及照片,故請求補寄罰單及照片,並退還加收之罰鍰,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分別載有明文。再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載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係就案由欄所示之裁決書聲明異議,而該裁決書已於100年10月25日向異議人之住所即「臺中市○區○○路○○○巷○號」(該址亦同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所陳報之住所地址)為送達,並經異議人本人蓋章收受,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上開裁決書已向異議人合法送達無誤。準此,異議人倘對上開裁決書不服欲聲明異議,自應於裁決書合法送達之翌日起算20日內為之,然異議人竟遲至101年1月19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此有異議人聲明異議狀上之原處分機關收文章戳1枚可憑,其異議顯逾前開20日法定期限,從而,本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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