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18號原告 張瑞修 被告 王亮勛
陳富鴻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48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同案被告 薛文任 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之,併此說明。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陳狄建
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