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游祏銘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暨同段38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被告游祏銘、 黃湘賀 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