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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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彭雲明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104年度易字第224號、第277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898號、第2112號、第2212號、第2213號、第2214號、第2215號、第2216號、第2218號、第2211號、第2217號、第2254號、第229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雲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或釋明者,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彭雲明固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具狀向本院為本件再審之聲請,此有「刑事聲請再審狀」1份在卷可憑;然經核該書狀僅附有「調查筆錄」1份以為證據,仍未見有何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何以無法提出而同時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等情事,是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惟該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尚非不可補正,爰裁定命其應補正或釋明如主文所示,倘逾期未為之,即依法駁回本件聲請再審。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蓉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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