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李云茹 被告 陳富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48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 薛文任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院另行審理終結後(現通緝中),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陳狄建
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