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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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0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玉賢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CHANEL」耳環壹對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玉賢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875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仿冒「香奈兒CHANEL」耳環1對(詳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保管字第217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玉賢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875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案所扣得之仿冒「香奈兒CHANEL」耳環1對,經薈萃商標協會台灣聯絡處出具意見書確認為仿冒品,有該聯絡處101年9月17日鑑定證明書、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耳環1對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侵害商標權之物,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俊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