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3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浩文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藍浩文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伍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藍浩文係新北市政府所列管之役男,業經列入民國100年12月12日之陸軍第A2129梯次常備兵徵集,應於100年12月12日上午8時20分在鶯歌火車站2樓(售票窗口旁空處)集合,前往宜蘭金六結報到服役。經藍浩文之母親 劉玉鵑 於100年12月1日下午2時許,至新北市鶯歌區公所代為收受藍浩文之徵集令,並將之轉告藍浩文,詎藍浩文不願服役,竟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
二、證據:
(一)被告藍浩文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101年1月20日北府民徵字第1011096382號函及所附新北市鶯歌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新北市100年11月28日北府民徵字第1001621504號100年第A2129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及新北市應徵入營未報到役男查詢名冊(後備901旅)各1件。
三、核被告藍浩文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之罪。爰審酌被告無故拒不應徵入營,逃避國民服兵役之義務,危害國防兵役之管理,兼衡其前有竊盜犯罪前科紀錄之品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及被告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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