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38號原 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上列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商斗山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請
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萬916 元,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提出系爭契約書之中譯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