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3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子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桂妺 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73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