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58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理人 郭美慧 債務人 吳采宸 即 吳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5年11月13日合併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 陳明 。
(二)、緣債務人吳采宸即吳淑玲於民國94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以下同)1,070,000元正,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計7年,並與聲請人訂立宅PAY金借款約定書,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5.2%機動計付,即為年息6.1%,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借款約定書第十一條)。
(三)、詎料債務人吳采宸即吳淑玲自民國98年03月23日起未依約履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執字第10857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抵押物受償696,891元及執行債務人薪資受償2,082元後,仍尚欠貸款本金新臺幣67,759元整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等未清償,依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聲請人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