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甲○○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法官陳毓秀
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防│有十││苗│等│苗│││苗│││││品制│期月│2│栗│毒1│栗│││栗│││0││危條│徒│至│地│1│地│訴3│3│地│訴3│4│執7││害例│刑││檢│偵8│院│3││院│3││5│││││署│1││││││││├──┼───┼────┼──┼─────┼─┼───┼────┼─┼───┼────┼───┤│竊│有七││苗││苗│││苗││││││期月││栗│7│栗│4││栗│4││3││盜│徒││地│偵7│地│訴4│19│地│訴4│27│執3│││刑││檢│0│院│3││院│3││8│││││署│5││││││││├──┼───┼────┼──┼─────┼─┼───┼────┼─┼───┼────┼───┤│搶│有二││苗│等│台│││台││││││期年│4│栗│7│中│上2││中│上2││3││奪│徒八│至│地│偵7│高│5│4│高│5│5│執3│││刑月││檢│0│分│訴3││分│訴3││8│││││署│5│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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