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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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三之有期徒刑及編號二、三之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罰金新臺幣伍萬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十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A附表:
┌──┬───┬────┬───────┬──────────┬──────────┐│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收│有三│2月初│苗│偵8│苗│易1│69│苗│易1│││受│期月││栗│0│栗│0││栗│0│76││贓│徒││地│0│地│5││地│5│││物│刑││檢│1│院│││院│││││││署││││││││├──┼───┼────┼─┼─────┼─┼───┼────┼─┼───┼────┤│行│罰即││苗││臺│上5│4│臺│上5│││使│金新││栗│偵9│中│易4││中│易4│4││偽│三台│4│地│7│高│3││高│3│││造│千幣││檢│5│分│││分││││貨│元玖││署│5│院│││院││││幣│仟││││││││││││元││││││││││├──┼───┼────┼─┼─────┼─┼───┼────┼─┼───┼────┤│違刀│有罰五││苗││臺│上7│5│臺│上7│││反械│期金萬││栗│偵1│中│訴0││中│訴0│6││槍管│徒新元│59│地│6│高│2││高│2│││砲制│刑台││檢│9│分│2││分│2│││彈條│一幣││署│1│院│││院││││藥例│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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