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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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六九三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清河右列被告因違反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陳珍如法官楊子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