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一號孝股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殺人未遂罪,所處有期徒刑陸年;又因殺人罪,所處有期徒刑玖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拾月。
理由
一、甲○○因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