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催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更字第1號聲請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丙○○
地下1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合議庭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范鳳月┌───────────────────────────────────────────────┐│支票附表:96年度催更字第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勝祥營造工程有│台灣土地銀行彰│95年8月10日│27,000元│0000000││││限公司 阮正雄 │化分行│││││├──┼───────┼───────┼───────┼────────┼────────┼──┤│002│ 莊啟彬 │有限責任彰化第│95年8月25日│256,300元│0000000│││││五信用合作社華││││││││山分社│││││├──┼───────┼───────┼───────┼────────┼────────┼──┤│003│ 馮志嘉 │華僑商業銀行員│95年8月25日│40,692元│0000000│││││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