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乙○○等2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乙○○等2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