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簡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簡字第27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8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單1份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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