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491號原告 楊勝賢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被告 賴健一
賴武村 賴屘 賴正 庭 賴政權 賴學科 賴學撰 張清娘 賴瑞錦 莊乃濱 陳嗣元 江文添 張宏吉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秋霞 被告 賴德照
施月霞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複代理人 陳苡瑄 律師被告 賴亮印
王賴雪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科元 被告 張清文
賴育強 賴育文 賴育喜 賴秀鳳 賴文利 張文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育銘 被告 賴正重
賴正銘 賴長盛 賴丙丁 賴丙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游佳菁 被告 賴丙坤
賴以 專賴 阿順 賴定 賴明憲 賴財源 賴王美 賴王冠 賴光耀 賴堂顯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賴正治 被告 廖惠玲
賴佳伸 賴佳享 賴怡如 張清振 賴森進 賴羿太 賴正益 賴正賢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珠 被告 賴富美
賴君洲 賴君湖 蔡嬌梅 王麗秋 周宗熙 盧克明 陳蓀裕 連成才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景瑞 被告 賴榮霖
賴秋吉 蔡素月 林炫亨 賴泰 及 賴美如 賴彗溱 賴秀雄 賴樹茂 賴建勲 賴克 和 江連旺 江宗煙 江宗星 江宗輝 江 秀春 江素真 賴月娥 賴淑 娟 賴淑惠 賴淑美 受告知訴訟人 劉素芳 受告知訴訟人 黃庭仁 受告知訴訟人 吳鑑衡 上一人代理人 施婉婷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 賴泰及 、賴美如、賴彗溱、賴秀雄、賴樹茂、賴建勲、 賴克和 、江連旺、江宗煙、江宗星、江宗輝、 江秀春 、江素真、賴月娥、 賴淑娟 、賴淑惠、賴淑美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賴林鸞鶯 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地目田,面積二十六點八九平方公尺)、同段一0三地號(地目田,面積五千九百點五五平方公尺)、同段一0四地號(地目田,面積一千零八十點一九平方公尺)、同段一0六地號(地目田,面積四千九百四十五點九0平方公尺),及同段107地號(地目田,面積一千三百八十二點九九平方公尺)土地之應有部分各五千四百分之十五,辦理繼承 登記 。
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地目田,面積二十六點八九平方公尺)、同段一0三地號(地目田,面積五千九百點五五平方公尺)、同段一0四地號(地目田,面積一千零八十點一九平方公尺)、同段一0五地號(地目田,面積一千九百九十一點四四平方公)、同段一0六地號(地目田,面積四千九百四十五點九0平方公尺),及同段107地號(地目田,面積一千三百八十二點九九平方公尺)土地予以合併分割如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2年9月1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並按照附表一所示取得面積,分歸單獨所有或維持共有;其中符號B33、B3
7所示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一所示比例分配之。
兩造間金錢補償方式如附表三分割後各所有權人互為補償金額明細表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臺、程序事項:
一、被告賴健一、賴武村、 賴正庭 、賴政權、賴學科、賴學撰、張清娘、賴瑞錦、莊乃濱、陳嗣元、江文添、張宏吉、賴亮印、王賴雪、張清文、賴育強、賴育文、賴育喜、賴秀鳳、賴文利、賴正重、賴正銘、賴長盛、賴丙丁、賴丙坤、 賴以專 、 賴阿順 、賴定、賴明憲、賴財源、賴王美、賴王冠、廖惠玲、賴佳伸、賴佳享、賴怡如、張清振、賴森進、賴羿太、賴正益、賴正賢、賴富美、賴君洲、賴君湖、蔡嬌梅、賴榮霖、賴秋吉、蔡素月、林炫亨、賴泰及、賴美如、賴彗溱、賴秀雄、賴樹茂、賴建勲、賴克和、江連旺、江宗煙、江宗星、江宗輝、江秀春、江素真、賴月娥、賴淑娟、賴淑惠、賴淑美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原告其訴之聲明原為:「被告賴泰及、賴美如、賴彗溱、賴秀雄、賴樹茂、賴建勲、賴克和、江連旺、江宗煙、江宗星、江宗輝、江秀春、江素真、賴月娥、賴淑娟、賴淑惠、賴淑美等17人應就被繼承人賴林鸞鶯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面積26.89平方公尺、同段103地號土地面積5,900.55平方公尺、同段104地號土地面積1,080.19平方公尺、同段106地號土地面積4,945.9平方公尺及同段107地號土地面積1,382.99平方公尺各應有部分1/360等五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為 公同 共有。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面積26.89平方公尺、同段103地號土地面積5,900.55平方公尺、同段104地號土地面積1,080.19平方公尺、同段105地號土地面積1,991.44平方公尺、同段10
6地號土地面積4,945.9平方公尺及同段107地號土地面積1,382.99平方公尺等六筆土地全部,准予原物合併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件、分割圖所示:①編號B1面積519.0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張清文取得。②編號B2面積175.6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堂顯取得。③編號B3面積491.84平方公尺、編號B4面積265.3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堂顯、賴光耀、賴正治等三人共同取得,並按被告賴堂顯71301/100000、被告賴光耀28699/200000、被告賴正治28699/200000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④編號B5面積2,098.6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堂顯取得。⑤編號B6面積330.58平方公尺、編號B16面積843.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丙丁取得。⑥編號B7面積330.58平方公尺、編號B17面積843.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丙坤取得。⑦編號B8面積330.58平方公尺、編號B18面積843.7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丙華取得。⑧編號B9面積296.3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森進、賴羿太、賴富美等三人共同取得,並按被告賴森進41667/100000、被告賴羿太41667/100000、被告賴富美16666/100000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⑨編號B10面積425.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以專、賴阿順、賴定、賴明憲等四人共同取得,並按被告賴以專、賴阿順、賴定、賴明憲各1/4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⑩編號B11面積430.3平方公尺、編號B30面積355.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秀鳳取得。⑪編號B12面積25
8.8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賴雪取得。⑫編號B13面積85.67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楊勝賢取得。⑬編號B14面積675.4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嗣元、莊乃濱、張宏吉、張清娘等四人共同取得,並按被告陳嗣元15130/100000、被告莊乃濱32909/100000、被告張宏吉46918/100000、被告張清娘5043/100000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⑭編號B15面積1,023.69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楊勝賢及被告周宗熙、盧克明、陳蓀裕、連成才等五人共同取得,並按原告楊勝賢36315/100000、被告周宗熙17608/100000、被告盧克明14518/100000、被告陳蓀裕5290/100000、被告連成才26269/100000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⑮編號B20面積102.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屘取得。⑯編號B21面積102.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健一取得。⑰編號B22面積102.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武村取得。⑱編號B23面積301.62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楊勝賢及被告周宗熙、盧克明、陳蓀裕、連成才、林炫亨等六人共同取得,並按原告楊勝賢31162/100000、被告周宗熙15112/100000、被告盧克明12456/100000、被告陳蓀裕4539/100000、被告連成才22544/100000、被告林炫亨14187/100000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⑲編號B25面積503.9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學科、賴學撰等二人共同取得,並按被告賴學科63562/100000、被告賴學撰36438/100000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⑳編號B26面積235.3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政權取得。㉑編號B27面積655.4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正庭取得。㉒編號B28面積212.8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榮霖取得。㉓編號B29面積212.8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秋吉取得。㉔編號B31面積123.4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正重取得。㉕編號B32面積83.6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正銘取得。㉖編號B34面積163.3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長盛取得。㉗編號B35面積163.3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正益取得。㉘編號B36面積159.3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正賢取得。㉙編號B19面積755.66平方公尺、編號B24面積475.67平方公尺、編號B33面積190.94平方公尺、編號B37面積158.46平方公尺,合計面積1,580.73平方公尺准予變賣,並將變賣所得價金分歸被告王麗秋、賴亮印、賴君洲、賴君湖、蔡嬌梅、張文聰、賴文利、賴財源、賴瑞錦、廖惠玲、賴佳伸、賴佳享、賴怡如、張清振、賴育喜、賴德照、施月霞、賴育強、賴育文、賴克和、賴林鸞鶯(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賴泰及、賴美如、賴彗溱、賴秀雄、賴樹茂、賴建勲、賴克和、江連旺、江宗煙、江宗星、江宗輝、江秀春、江素真、賴月娥、賴淑娟、賴淑惠、賴淑美等17人)、江文添、賴王美、賴王冠、蔡素月等41人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嗣於民國103年2月24日以民事更正聲明狀更正訴之聲明為:「被告賴泰及、賴美如、賴彗溱、賴秀雄、賴樹茂、賴建勲、賴克和、江連旺、江宗煙、江宗星、江宗輝、江秀春、江素真、賴月娥、賴淑娟、賴淑惠、賴淑美等17人應就被繼承人賴林鸞鶯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面積26.89平方公尺、同段
103地號土地面積5,900.55平方公尺、同段104地號土地面積1,080.19平方公尺、同段106地號土地面積4,945.9平方公尺及同段107地號土地面積1,382.99平方公尺各應有部分1/360等五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面積26.89平方公尺、同段103地號土地面積5,900.55平方公尺、同段104地號土地面積1,080.19平方公尺、同段105地號土地面積1,991.44平方公尺、同段106地號土地面積4,945.9平方公尺及同段10
7地號土地面積1,382.99平方公尺等六筆土地全部,准予原物合併分割,其分割方法如102年9月12日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及附表一合併分割名冊所載面積與權利範圍分配(其中分配予共有人賴林鸞鶯面積,由被告賴泰及、賴美如、賴彗溱、賴秀雄、賴樹茂、賴建勲、賴克和、江連旺、江宗煙、江宗星、江宗輝、江秀春、江素真、賴月娥、賴淑娟、賴淑惠、賴淑美等17人 登記公 同共有)。
編號B33面積190.96平方公尺、B37面積125.51平方公尺准予變賣,並將變賣所得價金依附表一合併分割名冊所載權利範圍分配。前項分割後應各補償(或受補償)金額如通優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製作『分割後各所有權人互為補償金額明細表』所示金額。訴訟費用394,076元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其變更係更改分割方法,核為更正事實上之陳述,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三、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第三人固可依法承當訴訟,惟如第三人未承當訴訟,則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之規定,移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當事人自仍居於當事人地位,續行繫屬之訴訟,不因訴訟標的之移轉,致失其為訴訟之權能,第三人除經訴訟之他造同意代移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外,法院不得逕以第三人取代移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當事人之地位認其為當事人,此即為當事人恆定原則。又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於102年5月16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件章在卷可憑(參見本院卷㈠第1頁),斯時被告賴育喜就系爭 協仁段 第104、10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為各18/5400(參見本院卷㈠第46、84頁),被告賴亮印就系爭協仁段10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為738/81000(參見本院卷㈠第70頁)。嗣被告賴正重於102年8月23日購買被告賴亮印就系爭協仁段第10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被告賴亮印就系爭協仁段10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減為304/81000,被告賴正重就系爭協仁段第10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增為2173/162
000,被告賴正重又於同年9月17日將系爭協仁段10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贈與其子女 賴孟怡 、 賴孟萱 、 賴准煜 各54/81000;被告賴正重復於102年9月4日購買被告賴育喜就系爭協仁段第104、10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被告賴正重就系爭協仁段第104、10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增為41/3600,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於通優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憑,依前開法條規定,其法律關係之移轉於本件訴訟並無影響,被告賴育喜仍為 適格 之當事人,且本件判決之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之規定,仍將及於本件訴訟繫屬後繼受前開土地之人,併予敘明。
貳、陳述及答辯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臺中市○○區○○段○○○○○號面積26.89平方公尺、同段
103地號土地面積5,900.55平方公尺、同段104地號土地面積1,080.19平方公尺、同段105地號土地面積1,991.44平方公尺、同段106地號土地面積4,945.9平方公尺及同段107地號土地面積1,382.99平方公尺(下稱系爭6筆土地),其中協仁段第101、103、104、106、107地號土地共有人賴林鸞鶯(應有部分15/5400)於83年2月6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賴泰及、賴美如、賴彗溱、賴秀雄、賴樹茂、賴建勲、賴克和、江連旺、江宗煙、江宗星、江宗輝、江秀春、江素真、賴月娥、賴淑娟、賴淑惠、賴淑美等17人,為辦理分割共有物,須先辦理繼承登記,合先說明。
㈡系爭6筆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兩造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
兩造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因兩造不能協議分割,為此本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
824條規定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㈢系爭6筆土地為臺中市第二、三、四期擴大都市計劃農業區
,並非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第16條規定所稱耕地,不受農業發展條例分割限制,得為分割標的。系爭6筆土地分別由被告占有建築房屋(分割圖綠色斜線部分),或由被告分別占有耕作中(分割圖未著色部分)。系爭6筆土地西邊為20米安和路、北邊為20米朝馬路、南邊為3米巷道,分割後均有道路可通行。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系爭6筆土地每筆相鄰,為求土地合理利用,已經徵得每筆土地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同意合併分割,其應有部分已過半數之共有人同意合併分割,茲提出同意書及共有人同意合併分割名冊為證,依上開法律規定,自得合併分割。另依民法824條第2項第1款規定:「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第2款規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系爭6筆土地共有人眾多,起訴前已協調各共有人願意保持共有者或同意分配土地位置者,原告依照其意願分配土地如102年8月14日民事陳報㈢狀之分割方案,其中編號B33面積190.96平方公尺、B37面積125.51平方公尺(合計316.47平方公尺)請求予變賣,並將變賣所得價金依附表所載權利範圍分配。又分割之土地價值不等,請求囑託鑑定公司鑑價,互為補償。依照分割圖所示分割方法,對兩造較有利,且已事先徵得多數共有人同意,為此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分割方法。
㈣並聲明:⒈被告賴泰及、賴美如、賴彗溱、賴秀雄、賴樹茂
、賴建勲、賴克和、江連旺、江宗煙、江宗星、江宗輝、江秀春、江素真、賴月娥、賴淑娟、賴淑惠、賴淑美等17人應就被繼承人賴林鸞鶯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26.89平方公尺、同段103地號土地面積5,900.55平方公尺、同段104地號土地面積1,080.19平方公尺、同段10
6地號土地面積4,945.9平方公尺及同段107地號土地面積1,382.99平方公尺各應有部分1/360等五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⒉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面積26.89平方公尺、同段103地號土地面積5,900.55平方公尺、同段104地號土地面積1,080.19平方公尺、同段
105地號土地面積1,991.44平方公尺、同段106地號土地面積4,945.9平方公尺及同段107地號土地面積1,382.99平方公尺等六筆土地全部,准予原物合併分割,其分割方法如10
2年9月12日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及附表一合併分割名冊所載權利範圍分配(其中分配予共有人賴林鸞鶯面積,由被告賴泰及、賴美如、賴彗溱、賴秀雄、賴樹茂、賴建勲、賴克和、江連旺、江宗煙、江宗星、江宗輝、江秀春、江素真、賴月娥、賴淑娟、賴淑惠、賴淑美等17人 登記公同 共有)。編號B33面積190.96平方公尺、B37面積125.51平方公尺,准予變賣,並將變賣所得價金依附表一合併分割名冊所載權利範圍分配。⒊前項分割後應各補償(或受補償)金額如通優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製作「分割後各所有權人互為補償金額明細表」所示金額。⒋訴訟費用394,076元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二、被告部分:㈠被告 賴建一 、賴武村、賴屘、賴正庭、賴政權、賴學科、賴
學撰、張清娘、賴瑞錦、莊乃濱、陳嗣元、江文添、張宏吉、賴德照、施月霞、王賴雪、張清文、賴秀鳳、賴文利、張文聰、賴正銘、賴長盛、賴丙丁、賴丙華、賴丙坤、賴以專、賴阿順、賴定、賴明憲、賴光耀、賴堂顯、賴正治、賴森進、賴羿太、賴正益、賴正賢、賴富美、賴君洲、賴君湖、蔡嬌梅、王麗秋、周宗熙、盧克明、陳蓀裕、連成才、賴榮霖、賴秋吉、蔡素月、林炫亨等人,或親自到庭、或委託代理人到庭、或具狀陳述同意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參見本院卷㈡第18至42頁、第115頁、第116頁、第121、122頁)。
㈡被告賴亮印:不同意原告所提出之分配方案,因為以前祖先
都是在安和路旁耕作,所以希望分配的位置要靠安和路,同意被告賴正重之分割方案。
㈢被告賴正重:
⒈不同意原告所提出之分配方案。
⒉被告賴正重於102年9月4月購買被告賴育喜所有之同段
104、107地號應有部分土地各1/300,於102年8月23日向被告賴亮印購買同段106地號應有部分土地304/8100
0,復於同年9月17日贈與其子女賴孟怡、賴孟萱、賴准煜各54/81000,造成部分共有人在土地持分面積有增減情之異動,同時共有人增加賴孟怡、賴孟萱、賴准煜3人,但原告分割分案並沒有隨著上開人數及持分增減而有所調整,原告分割內容標示與現況不符而有所差距,已無法滿足實況需要,故提出如附圖2之分割方案。
⒊並聲明:①編號B1面積519.0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張清文取
得。②編號B2面積175.68平方公尺、編號B2-1面積61.59平方公尺、編號B2-2面積267.76平方公尺、編號B3面積49
1.84平方公尺、編號15面積853.0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堂顯取得。③編號B4面積305.0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施月霞取得。④編號B5面積1170.54平方公尺、編號B24面積357.98平方公尺、編號B40面積161.00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楊勝賢、被告周宗熙、盧克明、陳蓀裕、連成才、陳嗣元、張清娘、莊乃濱、張宏吉等九人共同取得,並按原告楊勝賢202680/0000000、被告周宗熙98272/0000000、被告盧克明81026/0000000、被告陳蓀裕29525/0000000、被告連成才146612/0000000、被告陳嗣元66856/0000000、被告張清娘22283/0000000、被告莊乃濱145422/0000000、被告張宏吉207324/0000000、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取得。
⑤編號B6面積330.58平方公尺、編號B16面積843.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丙丁取得。⑥編號B7面積330.58平方公尺、編號B17面積843.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丙坤取得。
⑦編號B8面積330.58平方公尺、編號B18面積843.7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丙華取得。⑧編號B9面積296.3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森進、賴羿太、賴富美等三人共同取得,並按被告賴森進41667/100000、被告賴羿太41667/100000、被告賴富美16666/100000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⑨編號B10面積425.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以專、賴阿順、賴定、賴明憲等四人共同取得,並按被告賴以專、賴阿順、賴定、賴明憲各1/4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⑩編號B11面積430.3平方公尺、編號B30面積217.19平方公尺、編號B44面積138.5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秀鳳取得。⑪編號B1
2面積258.8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賴雪取得。⑫編號B13面積85.67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楊勝賢取得。⑬編號B14面積1181.5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堂顯、賴光耀、賴正治、等三人共同取得,並按被告賴堂顯81607/100000、被告賴光耀18393/100000、被告 賴政治 18393/100000、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⑭編號B19面積51.0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嬌梅取得。⑮編號B20面積102.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屘取得。⑯編號B21面積102.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健一取得。⑰編號B22面積102.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武村取得。⑱編號B23面積472.21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楊勝賢及被告周宗熙、盧克明、陳蓀裕、連成才、林炫亨等六人共同取得,並按原告楊勝賢33023/100000、被告周宗熙16014/100000、被告盧克明13204/100000、被告陳蓀裕4809/100000、被告連成才23890/100000、被告林炫亨9062/100000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⑲編號B25面積391.8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學科、賴學撰等二人共同取得,並按被告賴學科53133/100000、被告賴學撰46878/100000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⑳編號B26面積235.3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政權取得。㉑編號B27面積655.4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正庭取得。㉒編號B28面積212.8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榮霖取得。㉓編號B29面積212.8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秋吉取得。㉔編號B31面積123.4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正重取得。㉕編號B32面積83.6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正銘取得。㉖編號B33面積190.96平方公尺、編號B37面積125.5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麗秋、賴克和、賴佳伸、賴佳享、賴怡如、廖惠玲、張清振、賴育強、賴育喜、賴育文、賴財源、賴王冠、賴王美、賴林鸞鶯、賴正重、賴孟怡、賴孟萱等17人共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㉗編號B34面積163.3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長盛取得。㉘編號B35面積163.3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正益取得。㉙編號B3
6面積159.3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正賢取得。㉚編號B38面積50.0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江文添取得。㉛編號39面積
170.5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張文聰、賴文利賴君洲、賴君湖、蔡素月等5人共同取得,並按被告張文聰19966/100000、賴文利19966/100000、賴君洲19198/100000、賴君湖19198/100000、蔡素月21672/100000應有比例保持共有。㉜編號B41面積73.1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德照取得。㉝編號B42面積426.7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施月霞取得。㉞編號B43面積25.5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瑞錦取得。㉟編號B4
5面積134.5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亮印取得。㊱編號B46面積61.1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學科取得。㊲編號B47面積77.4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 賴准昱 、賴正重、賴學科等三人共同取得,並按被賴准昱告426/10000、被告賴正重2989/10000、被告賴學科6585/10000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㈣被告賴育強、賴育文、賴育喜、賴財源、賴王美、賴王冠、
廖惠玲、賴佳伸、賴佳享、賴怡如、張清振、賴泰及、賴美如、賴彗溱、賴秀雄、賴樹茂、 賴健勲 、賴克和、江連旺、江宗煙、江宗星、江宗輝、江秀春、江素真、賴月娥、賴淑娟、賴淑惠、賴淑美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請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渠等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系爭101、103、104、106、
107地號土地之原共有人賴林鸞鶯已於83年2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賴泰及、賴美如、賴彗溱、賴秀雄、賴樹茂、賴健勲、賴克和、江連旺、江宗煙、江宗星、江宗輝、江秀春、江素真、賴月娥、賴淑娟、賴淑惠、賴淑美等17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㈠第14頁,第24
9至269頁), 惟渠 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並有原告提出之上開5筆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參見本院卷㈠第16至94頁),揆諸上開判例意旨,原告請求被告賴泰及、賴美如、賴彗溱、賴秀雄、賴樹茂、賴健勲、賴克和、江連旺、江宗煙、江宗星、江宗輝、江秀春、江素真、賴月娥、賴淑娟、賴淑惠、賴淑美就其等之被繼承人賴林鸞鶯所持有上開5筆土地應有部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係指共有物繼續供他物之用,而為其物之利用所不可缺,或為一權利之行使所不可缺者而言,例如界標、界牆、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契據、共有之道路等是(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970號判例、58年台上字第2431判例及85年度台上字第96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民法第824條第6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系爭6筆土地之共有人及應有面積詳如附表二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參見本院卷㈠第第16至94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原告請求系爭6筆土地合併分割,業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有同意書及共有人同意合併分割名冊在卷可憑(參見本院卷㈠第97、98頁);又兩造間並無不分割之約定,雖系爭6筆土地地目為田,然系爭6筆土地為臺中市第二、三、四期擴大都市計劃農業區,有臺中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㈠第95頁),是系爭6筆土地並非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第16條規定所稱耕地,不受農業發展條例分割限制,得為分割標的,即其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復於起訴前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未據被告爭執,原告依首揭規定就系爭6筆土地請求裁判合併分割,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所提之方案及被告賴正重所提之方案,均主張系爭6筆土地應合併分割,比較兩分割方案,差別在於將被告賴亮印、賴正重分配土地不同,因此影響原告及被告賴學科、施月霞、賴秀鳳、張清娘、莊乃濱、陳嗣元、張宏吉、周宗熙、盧克明、陳蓀裕、連成才所分配之位置及面積,其餘共有人所分配之位置大致相同,而其餘被告並未提出其他分割方案,是本院先就原告及被告賴正重所提之兩方案歧異處說明選擇之理由如下:
㈠原告分割方案將被告賴亮印持有土地分配至臺中市中興地政
事務所102年9月1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一)符號B40位置,臨3米現有巷道,未臨20米安和路;被告賴正重分割方案將被告賴亮印持有土地分配至附圖二符號B45位置,面臨安和路,並將原告及被告張清娘、莊乃濱、陳嗣元、張宏吉、周宗熙、盧克明、陳蓀裕、連成才分配之符號B5土地面積減為1033.99平方公尺,將減少部分改分至符號B40(即原告分割方案被告賴亮印受分配位置)。被告賴亮印對此主張:伊祖先都是在安和路旁耕作,所以希望分配的位置要靠安和路云云。然被告賴亮印並未提出其祖先在安和路旁分管耕作之相關證明,其堅持要分配在安和路旁之適當性即值商確;復依被告賴正重之分割方案,將造成原告及被告張清娘、莊乃濱、陳嗣元、張宏吉、周宗熙、盧克明、陳蓀裕、連成才分配之土地,由原先2筆割裂成3筆土地,且附圖二符號B40土地僅160平方公尺,卻由原告及被告張清娘、莊乃濱、陳嗣元、張宏吉、周宗熙、盧克明、陳蓀裕、連成才9人共有,顯不利於原告及被告張清娘、莊乃濱、陳嗣元、張宏吉、周宗熙、盧克明、陳蓀裕、連成才對系爭土地之利用,是被告賴正重之分割方案及被告賴亮印之主張,顯失公平且不合經濟利益,自非合適之方割方法。
㈡被告賴正重分割方案又將附圖一符號B13分配予原告土地(
臨安和路),改至附圖二符號B13(臨朝馬路),並增列附圖二符號B46、47面積各61.12平方公尺、77.45平方公尺,卻未說明如此分配及再多分兩筆土地之理由,已難認恰當;且就形式而言,被告賴正重將系爭土地多分出兩筆,且面積均不大,造成土地細分現象,不利土地利用,自非妥適。㈢被告賴正重主張:系爭土地共有人數及持分已有增減,原告
分割分案並沒有隨著上開人數及持分增減而有所調整,原告分割內容標示與現況不符而有所差距,已無法滿足實況需要云云。然被告賴正重所稱之變動,均係發生在本件繫屬法院之後,本於當事人恆定原則,上開法律關係之移轉於本件訴訟並無影響,業如前述,自不得以人數及持分增減為由,而認被告賴正重所提分割方案為合適之方案。
㈣原告之分割方案,已得被告賴建一、賴武村、賴屘、賴正庭
、賴政權、賴學科、賴學撰、張清娘、賴瑞錦、莊乃濱、陳嗣元、江文添、張宏吉、賴德照、施月霞、王賴雪、張清文、賴秀鳳、賴文利、張文聰、賴正銘、賴長盛、賴丙丁、賴丙華、賴丙坤、賴以專、賴阿順、賴定、賴明憲、賴光耀、賴堂顯、賴正治、賴森進、賴羿太、賴正益、賴正賢、賴富美、賴君洲、賴君湖、蔡嬌梅、王麗秋、周宗熙、盧克明、陳蓀裕、連成才、賴榮霖、賴秋吉、蔡素月、林炫亨之同意,且以系爭6筆土地之持有面積計算,同意原告分割方案之共有人持有面積高達958633/0000000,不同意原告分割方案之共有人賴亮印、賴正重持有面積僅為18558/0000000,未表示意見之共有人持有面積為22809/0000000,足見原告分割方案獲多數共有人及持有面積多數之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雖可能影響反對者即被告賴亮印、賴正重之權益,蓋分配之土地價值會受到臨路現況之影響,惟此非不得以金錢補償方式加以平衡,且金錢補償方式係經不動產估價師依系爭6筆土地現況,堪估分割後各區塊最適價格,由分配至價值高地區或面積超過應有部分之共有人補償予分配至價值低地區或面積不足原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對全體共有人最為公平。是以,原告之分割方案較能能兼顧各共有人之利益及都市發展與公平經濟,自為可採。
㈤綜上,原告分割方案獲大多數共有人同意,且較能兼顧各共
有人利益及都市發展與公平經濟,相較於被告賴亮印、賴正重主張之分割方案,自較為妥適,是本院認應採用原告之方割方案。
四、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按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時,分配原物與變賣之而分配價金,孰為適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參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92號判例意旨);復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亦須以其方法適當者為限。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參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判決意旨)。是系爭
6筆土地之分割方法,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自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方為妥適。查原告分割方案中主張將附圖一符號B33、B37土地變價分割,惟此部分之分割方法,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自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方為妥適。本件原告就附圖一符號B33、B37土地主張變價分割,已得分配至上開土地之被告王麗秋同意,而分配至上開土地之其餘共有人即被告賴育強、賴育文、賴育喜、賴財源、賴王美、賴王冠、廖惠玲、賴佳伸、賴佳享、賴怡如、張清振、賴泰及、賴美如、賴彗溱、賴秀雄、賴樹茂、賴健勲、賴克和、江連旺、江宗煙、江宗星、江宗輝、江秀春、江素真、賴月娥、賴淑娟、賴淑惠、賴淑美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附圖一符號B33、B37土地面積分別為190.96、125.51平方公尺,共有人多達29人,如以原物分割,應有部分最多之被告賴財源可分到約54.70、
35.9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最少之被告賴育文可分到約0.05、0.04平方公尺,則前揭共有人均將分得無法適宜利用之畸零土地,是原物分割顯非妥適之分割方案,如繼續維持共有,亦無法達成分割共有物消滅共有關係及一次解決紛爭之目的;又於本件訴訟中,並未有共有人表示願承願優先承購上開2筆土地,亦無法進行將上開2筆土地分配予其中一名共有人,再由其補償差額之分割方法。據此,附圖一符號B33、B37土地原物分配顯有困難,僅餘變賣附圖一符號B33、B37土地,以價金分配於被告王麗秋、賴育強、賴育文、賴育喜、賴財源、賴王美、賴王冠、廖惠玲、賴佳伸、賴佳享、賴怡如、張清振、賴泰及、賴美如、賴彗溱、賴秀雄、賴樹茂、賴健勲、賴克和、江連旺、江宗煙、江宗星、江宗輝、江秀春、江素真、賴月娥、賴淑娟、賴淑惠、賴淑美一途。從而,原告主張附圖一符號B33、B37土地採變價分割,即有理由,應予准許,所得價金按附表一所示比例分配之。
五、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倘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或所受分配之不動產,其價格不相當時,法院非不得命以金錢補償之。又共有物之原物分割,依民法第825條規定觀之,係各共有人就存在於共有物全部之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使各共有人取得各自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故原物分割而應以金錢為補償者,倘分得價值較高及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均為多數時,該每一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即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全體為補償,並依各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最高法院57年度臺上字第2117號、63年臺上字第2680號、85年度臺上字第2676號判例要旨參照)。查系爭6筆土地呈ㄈ字狀,其中北臨20米朝馬路,西臨20米安和路,南臨3米現有巷道,如以原告方案(附圖一)分割後,因各共有人分得之坐落位置、區塊大小差異、臨路與否,及所臨道路寬度、繁榮程度不同,價值當有高低,致共有人中仍有受分配之土地價值與其應有部分之比例並不相當之情形,是依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以金錢補償之。經本院送通優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該事務所依估價目的及價格種類條下,蒐集市場上相關資訊及買賣交易資料,運用比較法求取系爭6筆土地分割前後之適當價格,而製作出「分割後各所有權人互為補償金額明細表」(如附表三),此有通優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通優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2年11月20日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卷足憑,且兩造對「分割後各所有權人互為補償金額明細表」並未爭執,當屬客觀可採,足供本件估價目的之參考。本院爰就系爭土地合併分割後命附表三所示應補償人分別補助附表三所示受補償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並判決如
主文第三項所示。
六、按民法第824條之1規定「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權利人同意分割。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881條第1項、第2項或第899條第1項規定。前條第3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2項但書之抵押權。」又按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6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第1項、第67條規定甚明。查被告賴育強在系爭101地號土地設定抵押權予受告知訴訟人劉素芳、黃庭仁,被告盧克明在系爭103、106、107地號土地設定抵押權予受告知訴訟人吳鑑衡,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可參(參見本院卷㈣第99至108頁),本院業已依前開法律規定對上開抵押權人告知本件訴訟,受告知訴訟人黃庭仁、吳鑑衡同意分割(參見本院卷㈣第94頁),受告知訴訟人劉素芳經告知訴訟後未表明參加訴訟,依前開規定上開受告知訴訟人抵押權於本件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時,分別移存至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賴泰及、賴美如、賴彗溱、賴秀雄、賴樹茂、賴健勲、賴克和、江連旺、江宗煙、江宗星、江宗輝、江秀春、江素真、賴月娥、賴淑娟、賴淑惠、賴淑美就其等之被繼承人賴林鸞鶯所持有上開5筆土地應有部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原告復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1、2款、第3項、第4項、第6項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6筆土地,並請求依如主文第2、3項所示,亦為可採,應予准許。
八、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設有規定。本件為共有物分割事件,在性質上並無訟爭性,縱令兩造互易其地位,裁判結果仍無不同,故由被告負擔全部費用,顯有失公平,是本院酌量兩造之情形,認訴訟費用宜由各當事人依其就系爭土地之原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4項所示。
九、按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其應以金錢補償者,並得對補償義務人之財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此項執行係命債務人給付金錢,應適用金錢債權執行程序強制執行,標的物之分割必須經金錢補償完畢,始生實體法上分割之效果(參最高法院58年度臺上字第1501號判決意旨)。揆諸前揭說明,附表三所示應補償人各應按附表三所示金錢補償予附表三所示受補償人完畢後,始生判決分割之形成效力,併予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美姿附表一:系爭6筆土地合併分割後面積及應有部分比例(單位:
平方公尺)┌───┬─────────────────┬───────────────┐│土地│地段│協仁段││├─────────────────┼───────────────┤│標示│地號│101、103、104、105、106、107││├─────────────────┼───────────────┤││面積│15327.96│├───┼─────────────────┼──────┬────────┤│附圖│共有人│分割後之面積│應有部分││編號││││├───┼─────────────────┼──────┼────────┤│B1│張清文│519.07│全部│├───┼─────────────────┼──────┼────────┤│B2│賴堂顯│175.68│全部│├───┼─────────────────┼──────┼────────┤│B2-1│賴堂顯│61.59│全部│├───┼─────────────────┼──────┼────────┤│B2-2│賴堂顯│267.76│全部│├───┼─────────────────┼──────┼────────┤│B3│賴堂顯│491.84│全部│├───┼─────────────────┼──────┼────────┤│B4│施月霞│305.08│全部│├───┼─────────────────┼──────┼────────┤│B5│楊勝賢││202680/0000000││├─────────────────┤├────────┤││周宗熙││98272/0000000││├─────────────────┤├────────┤││盧克明││81026/0000000││├─────────────────┤├────────┤││陳蓀裕│1223.49│29525/0000000││├─────────────────┤├────────┤││連成才││146612/100000││├─────────────────┤├────────┤││陳嗣元││66856/0000000││├─────────────────┤├────────┤││張清娘││22283/0000000││├─────────────────┤├────────┤││莊乃濱││145422/0000000││├─────────────────┤├────────┤││張宏吉││207324/0000000│├───┼─────────────────┼──────┼────────┤│B6│賴丙丁│330.58│全部│├───┼─────────────────┼──────┼────────┤│B7│賴丙坤│330.58│全部│├───┼─────────────────┼──────┼────────┤│B8│賴丙華│330.58│全部│├───┼─────────────────┼──────┼────────┤│B9│賴森進││41667/100000││├─────────────────┤├────────┤││賴羿太│296.37│41667/100000││├─────────────────┤├────────┤││賴富美││16666/100000│├───┼─────────────────┼──────┼────────┤│B10│賴以專││1/4││├─────────────────┤├────────┤││賴阿順│425.76│1/4││├─────────────────┤├────────┤││賴定││1/4││├─────────────────┤├────────┤││賴明憲││1/4│├───┼─────────────────┼──────┼────────┤│B11│賴秀鳳│430.30│全部│├───┼─────────────────┼──────┼────────┤│B12│王賴雪│258.82│全部│├───┼─────────────────┼──────┼────────┤│B13│楊勝賢│85.67│全部│├───┼─────────────────┼──────┼────────┤│B14│賴堂顯││81607/100000││├─────────────────┤├────────┤││賴光耀│1181.58│18393/200000││├─────────────────┤├────────┤││賴正治││18393/200000│├───┼─────────────────┼──────┼────────┤│B15│賴堂顯│853.09│全部│├───┼─────────────────┼──────┼────────┤│B16│賴丙丁│843.76│全部│├───┼─────────────────┼──────┼────────┤│B17│賴丙坤│843.76│全部│├───┼─────────────────┼──────┼────────┤│B18│賴丙華│843.77│全部│├───┼─────────────────┼──────┼────────┤│B19│蔡嬌梅│51.09│全部│├───┼─────────────────┼──────┼────────┤│B20│賴屘│102.19│全部│├───┼─────────────────┼──────┼────────┤│B21│賴健一│102.19│全部│├───┼─────────────────┼──────┼────────┤│B22│賴武村│102.19│全部│├───┼─────────────────┼──────┼────────┤│B23│楊勝賢││33023/100000││├─────────────────┤├────────┤││周宗熙││16014/100000││├─────────────────┤├────────┤││盧克明│472.21│13202/100000││├─────────────────┤├────────┤││陳蓀裕││4809/100000││├─────────────────┤├────────┤││連成才││23890/100000││├─────────────────┤├────────┤││林炫亨││9062/100000│├───┼─────────────────┼──────┼────────┤│B24│楊勝賢││202680/0000000││├─────────────────┤├────────┤││周宗熙││98272/0000000││├─────────────────┤├────────┤││盧克明││81026/0000000││├─────────────────┤├────────┤││陳蓀裕││29525/0000000││├─────────────────┤├────────┤││連成才│305.08│146612/0000000││├─────────────────┤├────────┤││陳嗣元││66856/0000000││├─────────────────┤├────────┤││張清娘││22283/0000000││├─────────────────┤├────────┤││莊乃濱││145422/0000000││├─────────────────┤├────────┤││張宏吉││207324/0000000│├───┼─────────────────┼──────┼────────┤│B25│賴學科││63562/100000││├─────────────────┤503.92├────────┤││賴學撰││36438/100000│├───┼─────────────────┼──────┼────────┤│B26│賴政權│235.35│全部│├───┼─────────────────┼──────┼────────┤│B27│賴正庭│655.44│全部│├───┼─────────────────┼──────┼────────┤│B28│賴榮霖│212.89│全部│├───┼─────────────────┼──────┼────────┤│B29│賴秋吉│212.89│全部│├───┼─────────────────┼──────┼────────┤│B30│賴秀鳳│355.76│全部│├───┼─────────────────┼──────┼────────┤│B31│賴正重│123.48│全部│├───┼─────────────────┼──────┼────────┤│B32│賴正銘│83.63│全部│├───┼─────────────────┼──────┼────────┤│B33│王麗秋││1832/0000000││├─────────────────┤├────────┤││賴財源││286445/0000000││├─────────────────┤├────────┤││廖惠玲││20185/0000000││├─────────────────┤├────────┤││賴佳伸││20185/0000000││├─────────────────┤├────────┤││賴佳享││20185/0000000││├─────────────────┤├────────┤││賴怡如│190.96│20185/0000000││├─────────────────┤├────────┤││張清振││20185/0000000││├─────────────────┤├────────┤││賴育喜││26219/0000000││├─────────────────┤├────────┤││賴育強││284/0000000││├─────────────────┤├────────┤││賴育文││284/0000000││├─────────────────┤├────────┤││賴克和││221/0000000││├─────────────────┤├────────┤││賴林鸞鶯(由賴泰及、賴美如、賴彗溱││117036/0000000│││、賴秀雄、賴樹茂、賴建勲、賴克和、│││││江連旺、江宗煙、江宗星、江宗輝、江│││││秀春、江素真、賴月娥、賴淑娟、賴淑│││││惠、賴淑美繼承登記公同共有)││││├─────────────────┤├────────┤││賴王美││233377/0000000││├─────────────────┤├────────┤││賴王冠││233377/0000000│├───┼─────────────────┼──────┼────────┤│B34│賴長盛│163.32│全部│├───┼─────────────────┼──────┼────────┤│B35│賴正益│163.33│全部│├───┼─────────────────┼──────┼────────┤│B36│賴正賢│159.36│全部│├───┼─────────────────┼──────┼────────┤│B37│王麗秋││1832/0000000││├─────────────────┤├────────┤││賴財源││286445/0000000││├─────────────────┤├────────┤││廖惠玲││20185/0000000││├─────────────────┤├────────┤││賴佳伸││20185/0000000││├─────────────────┤├────────┤││賴佳享││20185/0000000││├─────────────────┤├────────┤││賴怡如│125.51│20185/0000000││├─────────────────┤├────────┤││張清振││20185/0000000││├─────────────────┤├────────┤││賴育喜││26219/0000000││├─────────────────┤├────────┤││賴育強││284/0000000││├─────────────────┤├────────┤││賴育文││284/0000000││├─────────────────┤├────────┤││賴克和││221/0000000││├─────────────────┤├────────┤││賴林鸞鶯(由被告賴泰及、賴美如、賴││117036/0000000│││彗溱、賴秀雄、賴樹茂、賴建勲、賴克│││││和、江連旺、江宗煙、江宗星、江宗輝│││││、江秀春、江素真、賴月娥、賴淑娟、│││││賴淑惠、賴淑美繼承登記公同共有)││││├─────────────────┤├────────┤││賴王美││233377/0000000││├─────────────────┤├────────┤││賴王冠││233377/0000000│├───┼─────────────────┼──────┼────────┤│B38│江文添│51.00│全部│├───┼─────────────────┼──────┼────────┤│B39│賴君洲││19198/100000││├─────────────────┤├────────┤││賴君湖││19198/100000││├─────────────────┤├────────┤││張文聰│170.59│19966/100000││├─────────────────┤├────────┤││賴文利││19966/100000││├─────────────────┤├────────┤││蔡素月││21672/100000│├───┼─────────────────┼──────┼────────┤│B40│賴亮印│161.00│全部│├───┼─────────────────┼──────┼────────┤│B41│賴德照│73.16│全部│├───┼─────────────────┼──────┼────────┤│B42│施月霞│426.74│全部│├───┼─────────────────┼──────┼────────┤│B43│賴瑞錦│25.55│全部│└───┴─────────────────┴──────┴────────┘附表二:訴訟繫屬時登記土地所有權人應有部分(單位:平方公尺)┌──┬────┬────────────┬────────────┬───────────┬───────────┬───────────┬───────────┬──────┐│土地│地段│協仁段│協仁段│協仁段│協仁段│協仁段│協仁段│面積總和││├────┼────────────┼────────────┼───────────┼───────────┼───────────┼───────────┼──────┤││地號│101│103│104│105│106│107│││標示├────┼────────────┼────────────┼───────────┼───────────┼───────────┼───────────┼──────┤││面積│26.89│5900.55│1080.19│1991.44│4945.90│1382.99│15327.96│├──┼────┼───────┬────┼───────┬────┼──────┬────┼──────┬────┼──────┬────┼──────┬────┼──────┤│稱謂│共有人│應有權利範圍│應有面積│應有權利範圍│應有面積│應有權利範圍│應有面積│應有權利範圍│應有面積│應有權利範圍│應有面積│應有權利範圍│應有面積│應有面積合計│││││││││││││││││├──┼────┼───────┼────┼───────┼────┼──────┼────┼──────┼────┼──────┼────┼──────┼────┼──────┤│原告│楊勝賢│162000分之4250│0.71│162000分之4450│162.08│162000分之│28.34│162000分之│53.72│27000分之│271.47│162000分之│35.09│551.41││││││││4250││4370││1482││4110│││├──┼────┼───────┼────┼───────┼────┼──────┼────┼──────┼────┼──────┼────┼──────┼────┼──────┤│被告│賴健一│5400分之36│0.18│5400分之36│39.34│5400分之36│7.20│5400分之36│13.28│5400分之36│32.97│5400分之36│9.22│102.19│├──┼────┼───────┼────┼───────┼────┼──────┼────┼──────┼────┼──────┼────┼──────┼────┼──────┤│被告│賴武村│5400分之36│0.18│5400分之36│39.34│5400分之36│7.20│5400分之36│13.28│5400分之36│32.97│5400分之36│9.22│102.19│├──┼────┼───────┼────┼───────┼────┼──────┼────┼──────┼────┼──────┼────┼──────┼────┼──────┤│被告│賴屘│5400分之36│0.18│5400分之36│39.34│5400分之36│7.20│5400分之36│13.28│5400分之36│32.97│5400分之36│9.22│102.19│├──┼────┼───────┼────┼───────┼────┼──────┼────┼──────┼────┼──────┼────┼──────┼────┼──────┤│被告│賴正庭│7200分之367│1.37│7200分之367│300.76│2400分之103│46.36│2400分之103│85.47│2400分之103│212.26│5400分之36│9.22│655.44│├──┼────┼───────┼────┼───────┼────┼──────┼────┼──────┼────┼──────┼────┼──────┼────┼──────┤│被告│賴政權│12000分之145│0.32│12000分之145│71.30│12000分之145│13.05│12000分之145│24.06│12000分之145│59.76│12000分之580│66.84│235.33│├──┼────┼───────┼────┼───────┼────┼──────┼────┼──────┼────┼──────┼────┼──────┼────┼──────┤│被告│賴學科│36000分之833│0.62│108000分之2999│163.85│36000分之833│24.99│12000分之311│51.61│108000分之│51.70│108000分之│27.52│320.29││││││││││││1129││2149│││├──┼────┼───────┼────┼───────┼────┼──────┼────┼──────┼────┼──────┼────┼──────┼────┼──────┤│被告│賴學撰│1125分之16│0.38│27000分之509│111.24│1125分之16│15.36│1000分之17│33.85│54000分之83│7.60│54000分之593│15.19│183.62│├──┼────┼───────┼────┼───────┼────┼──────┼────┼──────┼────┼──────┼────┼──────┼────┼──────┤│被告│賴德照│16200分之875│1.45│0│0│0│0│0│0│0│0│16200分之840│71.71│73.16│├──┼────┼───────┼────┼───────┼────┼──────┼────┼──────┼────┼──────┼────┼──────┼────┼──────┤│被告│賴亮印│81000分之875│0.29│81000分之925│67.38│81000分之875│11.67│81000分之905│22.25│81000分之738│45.06│81000分之840│14.34│160.99│││││││││││││││││├──┼────┼───────┼────┼───────┼────┼──────┼────┼──────┼────┼──────┼────┼──────┼────┼──────┤│被告│王賴雪│5400分之60│0.30│5400分之60│65.56│5400分之60│12.00│5400分之300│110.64│360分之4│54.95│5400分之60│15.37│258.82│├──┼────┼───────┼────┼───────┼────┼──────┼────┼──────┼────┼──────┼────┼──────┼────┼──────┤│被告│張清文│16200分之875│1.45│5400分之18│19.67│16200分之929│61.94│16200分之959│117.89│16200分之792│241.80│16200分之894│76.32│519.07│├──┼────┼───────┼────┼───────┼────┼──────┼────┼──────┼────┼──────┼────┼──────┼────┼──────┤│被告│賴育強│5400分之18│0.09│0│0│0│0│0│0│0│0│0│0│0.09│├──┼────┼───────┼────┼───────┼────┼──────┼────┼──────┼────┼──────┼────┼──────┼────┼──────┤│被告│賴育文│5400分之18│0.09│0│0│0│0│0│0│0│0│0│0│0.09│├──┼────┼───────┼────┼───────┼────┼──────┼────┼──────┼────┼──────┼────┼──────┼────┼──────┤│被告│賴育喜│5400分之18│0.09│0│0│5400分之18│3.60│0│0│0│0│5400分之18│4.61│8.3│├──┼────┼───────┼────┼───────┼────┼──────┼────┼──────┼────┼──────┼────┼──────┼────┼──────┤│被告│賴秀鳳│70200分之3600│1.38│70200分之3600│302.59│70200分之│55.39│70200分之│102.13│70200分之36│253.64│70200分之│70.92│786.05││││││││3600││3600││││3600│││├──┼────┼───────┼────┼───────┼────┼──────┼────┼──────┼────┼──────┼────┼──────┼────┼──────┤│被告│張文聰│5400分之12│0.06│5400分之12│13.11│5400分之12│2.40│5400分之12│4.43│5400分之12│10.99│5400分之12│3.07│34.06│├──┼────┼───────┼────┼───────┼────┼──────┼────┼──────┼────┼──────┼────┼──────┼────┼──────┤│被告│賴文利│5400分之12│0.06│5400分之12│13.11│5400分之12│2.40│5400分之12│4.43│5400分之12│10.99│5400分之12│3.07│34.06│├──┼────┼───────┼────┼───────┼────┼──────┼────┼──────┼────┼──────┼────┼──────┼────┼──────┤│被告│賴正重│3600分之29│0.22│3600分之29│47.53│3600分之29│8.70│3600分之29│16.04│3600分之29│39.84│3600分之29│11.14│123.47│├──┼────┼───────┼────┼───────┼────┼──────┼────┼──────┼────┼──────┼────┼──────┼────┼──────┤│被告│賴正銘│3600分之29│0.22│3600分之29│47.53│3600分之29│8.70│3600分之29│16.04│0│0│3600分之29│11.14│83.63│├──┼────┼───────┼────┼───────┼────┼──────┼────┼──────┼────┼──────┼────┼──────┼────┼──────┤│被告│賴長盛│3600分之29│0.22│3600分之29│47.53│3600分之29│8.70│3600分之29│16.04│3600分之58│79.68│3600分之29│11.14│163.31│├──┼────┼───────┼────┼───────┼────┼──────┼────┼──────┼────┼──────┼────┼──────┼────┼──────┤│被告│賴丙丁│5400分之472│2.35│16200分之1316│479.33│5400分之472│94.42│5400分之452│166.69│8100分之499│304.69│16200分之│126.86│1174.34││││││││││││││1486│││├──┼────┼───────┼────┼───────┼────┼──────┼────┼──────┼────┼──────┼────┼──────┼────┼──────┤│被告│賴丙華│5400分之472│2.35│16200分之1316│479.33│5400分之472│94.42│5400分之452│166.69│8100分之499│304.69│16200分之│126.86│1174.34││││││││││││││1486│││├──┼────┼───────┼────┼───────┼────┼──────┼────┼──────┼────┼──────┼────┼──────┼────┼──────┤│被告│賴丙坤│5400分之472│2.35│16200分之1316│479.33│5400分之472│94.42│5400分之452│166.69│8100分之499│304.69│16200分之│126.86│1174.34││││││││││││││1486│││├──┼────┼───────┼────┼───────┼────┼──────┼────┼──────┼────┼──────┼────┼──────┼────┼──────┤│被告│賴以專│144分之1│0.19│144分之1│40.98│144分之1│7.50│144分之1│13.83│144分之1│34.35│144分之1│9.60│106.45│├──┼────┼───────┼────┼───────┼────┼──────┼────┼──────┼────┼──────┼────┼──────┼────┼──────┤│被告│賴阿順│144分之1│0.19│144分之1│40.98│144分之1│7.50│144分之1│13.83│144分之1│34.35│144分之1│9.60│106.45│├──┼────┼───────┼────┼───────┼────┼──────┼────┼──────┼────┼──────┼────┼──────┼────┼──────┤│被告│賴定│144分之1│0.19│144分之1│40.98│144分之1│7.50│144分之1│13.83│144分之1│34.35│144分之1│9.60│106.45│├──┼────┼───────┼────┼───────┼────┼──────┼────┼──────┼────┼──────┼────┼──────┼────┼──────┤│被告│賴明憲│144分之1│0.19│144分之1│40.98│144分之1│7.50│144分之1│13.83│144分之1│34.35│144分之1│9.60│106.45│├──┼────┼───────┼────┼───────┼────┼──────┼────┼──────┼────┼──────┼────┼──────┼────┼──────┤│被告│賴財源│5400分之28│0.14│5400分之28│30.60│5400分之84│16.80│5400分之28│10.33│5400分之28│25.65│5400分之28│7.17│90.69│├──┼────┼───────┼────┼───────┼────┼──────┼────┼──────┼────┼──────┼────┼──────┼────┼──────┤│被告│賴王美│5400分之28│0.14│5400分之28│30.60│0│0│5400分之28│10.33│5400分之28│25.65│5400分之28│7.17│90.69│├──┼────┼───────┼────┼───────┼────┼──────┼────┼──────┼────┼──────┼────┼──────┼────┼──────┤│被告│賴王冠│5400分之28│0.14│5400分之28│30.60│0│0│5400分之28│10.33│5400分之28│25.65│5400分之28│7.17│90.69│├──┼────┼───────┼────┼───────┼────┼──────┼────┼──────┼────┼──────┼────┼──────┼────┼──────┤│被告│賴光耀│54000分之5300│2.64│0│0│54000分之│106.02│0│0│0│0│0│0│108.66││││││││5300│││││││││├──┼────┼───────┼────┼───────┼────┼──────┼────┼──────┼────┼──────┼────┼──────┼────┼──────┤│被告│賴正治│54000分之5300│2.64│0│0│54000分之│106.02│0│0│0│0│0│0│108.66││││││││5300│││││││││├──┼────┼───────┼────┼───────┼────┼──────┼────┼──────┼────┼──────┼────┼──────┼────┼──────┤│被告│張清娘│5400分之12│0.06│5400分之12│13.11│5400分之12│2.40│5400分之12│4.43│5400分之12│10.99│5400分之12│3.07│34.06│├──┼────┼───────┼────┼───────┼────┼──────┼────┼──────┼────┼──────┼────┼──────┼────┼──────┤│被告│賴瑞錦│600分之1│0.04│600分之1│9.83│600分之1│1.80│600分之1│3.32│600分之1│8.24│600分之1│2.30│25.53│├──┼────┼───────┼────┼───────┼────┼──────┼────┼──────┼────┼──────┼────┼──────┼────┼──────┤│被告│廖惠玲│2400分之1│0.01│2400分之1│2.46│2400分之1│0.45│2400分之1│0.83│2400分之1│2.06│2400分之1│0.58│6.39│├──┼────┼───────┼────┼───────┼────┼──────┼────┼──────┼────┼──────┼────┼──────┼────┼──────┤│被告│賴佳伸│2400分之1│0.01│2400分之1│2.46│2400分之1│0.45│2400分之1│0.83│2400分之1│2.06│2400分之1│0.58│6.39│├──┼────┼───────┼────┼───────┼────┼──────┼────┼──────┼────┼──────┼────┼──────┼────┼──────┤│被告│賴佳享│2400分之1│0.01│2400分之1│2.46│2400分之1│0.45│2400分之1│0.8│2400分之1│2.06│2400分之1│0.58│6.39│├──┼────┼───────┼────┼───────┼────┼──────┼────┼──────┼────┼──────┼────┼──────┼────┼──────┤│被告│賴怡如│2400分之1│0.01│2400分之1│2.46│2400分之1│0.45│2400分之1│0.83│2400分之1│2.06│2400分之1│0.58│6.39│├──┼────┼───────┼────┼───────┼────┼──────┼────┼──────┼────┼──────┼────┼──────┼────┼──────┤│被告│張清振│2400分之1│0.01│2400分之1│2.46│2400分之1│0.45│2400分之1│0.83│2400分之1│2.06│2400分之1│0.58│6.39│├──┼────┼───────┼────┼───────┼────┼──────┼────┼──────┼────┼──────┼────┼──────┼────┼──────┤│被告│賴森進│108分之1│0.25│108分之1│54.63│108分之1│10.00│0│0│108分之1│45.80│108分之1│12.81│123.49│├──┼────┼───────┼────┼───────┼────┼──────┼────┼──────┼────┼──────┼────┼──────┼────┼──────┤│被告│賴羿太│108分之1│0.25│108分之1│54.63│108分之1│10.00│0│0│108分之1│45.80│108分之1│12.81│123.49│├──┼────┼───────┼────┼───────┼────┼──────┼────┼──────┼────┼──────┼────┼──────┼────┼──────┤│被告│賴正益│3600分之29│0.22│3600分之29│47.53│3600分之29│8.70│3600分之29│16.04│3600分之58│79.68│3600分之29│11.14│163.31│├──┼────┼───────┼────┼───────┼────┼──────┼────┼──────┼────┼──────┼────┼──────┼────┼──────┤│被告│賴正賢│3600分之29│0.22│3600分之29│47.53│3600分之58│17.40│3600分之58│32.08│3600分之29│39.84│3600分之58│22.28│159.36│├──┼────┼───────┼────┼───────┼────┼──────┼────┼──────┼────┼──────┼────┼──────┼────┼──────┤│被告│賴富美│270分之1│0.10│270分之1│21.85│270分之1│4.00│0│0│270分之1│18.32│270分之1│5.12│49.39│├──┼────┼───────┼────┼───────┼────┼──────┼────┼──────┼────┼──────┼────┼──────┼────┼──────┤│被告│莊乃濱│60分之1│0.45│60分之1│98.34│60分之1│18.00│0│0│60分之1│82.43│60分之1│23.05│222.27│├──┼────┼───────┼────┼───────┼────┼──────┼────┼──────┼────┼──────┼────┼──────┼────┼──────┤│被告│賴君洲│70200分之150│0.06│70200分之150│12.61│70200分之150│2.31│70200分之150│4.26│70200分之150│10.57│70200分之150│2.96│32.77│├──┼────┼───────┼────┼───────┼────┼──────┼────┼──────┼────┼──────┼────┼──────┼────┼──────┤│被告│賴君湖│70200分之150│0.06│70200分之150│12.61│70200分之150│2.31│70200分之150│4.26│70200分之150│10.57│70200分之150│2.96│32.77│├──┼────┼───────┼────┼───────┼────┼──────┼────┼──────┼────┼──────┼────┼──────┼────┼──────┤│被告│蔡嬌梅│5400分之18│0.09│5400分之18│19.67│5400分之18│3.60│5400分之18│6.64│5400分之18│16.49│5400分之18│4.61│51.1│├──┼────┼───────┼────┼───────┼────┼──────┼────┼──────┼────┼──────┼────┼──────┼────┼──────┤│被告│陳嗣元│5400分之36│0.18│5400分之36│39.34│5400分之36│7.20│5400分之36│13.28│5400分之36│32.97│5400分之36│9.22│102.19│├──┼────┼───────┼────┼───────┼────┼──────┼────┼──────┼────┼──────┼────┼──────┼────┼──────┤│被告│王麗秋│162000分之3500│0.58│0│0│0│0│0│0│0│0│0│0│0.58│├──┼────┼───────┼────┼───────┼────┼──────┼────┼──────┼────┼──────┼────┼──────┼────┼──────┤│被告│賴堂顯│54000分之80│0.04│54000分之10680│1167│54000分之80│1.60│54000分之│393.86│54000分之│978.19│5400分之│273.52│2814.21││││││││││10680││10680││10680│││├──┼────┼───────┼────┼───────┼────┼──────┼────┼──────┼────┼──────┼────┼──────┼────┼──────┤│被告│賴榮霖│72分之1│0.37│72分之1│81.95│72分之1│15.00│72分之1│27.66│72分之1│68.69│72分之1│19.21│212.88│├──┼────┼───────┼────┼───────┼────┼──────┼────┼──────┼────┼──────┼────┼──────┼────┼──────┤│被告│賴秋吉│72分之1│0.37│72分之1│81.95│72分之1│15.00│72分之1│27.66│72分之1│68.69│72分之1│19.21│212.88│├──┼────┼───────┼────┼───────┼────┼──────┼────┼──────┼────┼──────┼────┼──────┼────┼──────┤│被告│施月霞│0│0│16200分之925│336.91│16200分之875│58.34│16200分之905│111.25│16200分之738│225.31│0│0│731.81│├──┼────┼───────┼────┼───────┼────┼──────┼────┼──────┼────┼──────┼────┼──────┼────┼──────┤│被告│周宗熙│0│0│162000分之1850│67.38│0│0│0│0│5400分之173│158.45│0│0│225.83│├──┼────┼───────┼────┼───────┼────┼──────┼────┼──────┼────┼──────┼────┼──────┼────┼──────┤│被告│盧克明│0│0│162000分之1850│67.38│0│0│0│0│162000分之│90.13│162000分之│28.68│186.19││││││││││││2952││3360│││├──┼────┼───────┼────┼───────┼────┼──────┼────┼──────┼────┼──────┼────┼──────┼────┼──────┤│被告│陳蓀裕│0│0│0│0│162000分之│23.34│162000分之│44.50│0│0│0│0│67.84││││││││3500││3620│││││││├──┼────┼───────┼────┼───────┼────┼──────┼────┼──────┼────┼──────┼────┼──────┼────┼──────┤│被告│江文添│0│0│5400分之18│19.67│5400分之18│3.60│5400分之18│6.64│5400分之18│16.49│5400分之18│4.61│51.00│├──┼────┼───────┼────┼───────┼────┼──────┼────┼──────┼────┼──────┼────┼──────┼────┼──────┤│被告│連成才│0│0│16200分之925│336.91│0│0│0│0│0│0│0│0│336.91│├──┼────┼───────┼────┼───────┼────┼──────┼────┼──────┼────┼──────┼────┼──────┼────┼──────┤│被告│蔡素月│0│0│5400分之15│16.39│5400分之15│3.00│0│0│5400分之15│13.74│5400分之15│3.84│36.97│├──┼────┼───────┼────┼───────┼────┼──────┼────┼──────┼────┼──────┼────┼──────┼────┼──────┤│被告│張宏吉│0│0│0│0│0│0│0│0│5400分之346│316.90│0│0│316.9│├──┼────┼───────┼────┼───────┼────┼──────┼────┼──────┼────┼──────┼────┼──────┼────┼──────┤│被告│林炫亨│0│0│5400分之18│19.67│0│0│5400分之18│6.64│5400分之18│16.49│0│0│42.79│├──┼────┼───────┼────┼───────┼────┼──────┼────┼──────┼────┼──────┼────┼──────┼────┼──────┤│被告│賴克和│5400分之15│0.07│0│0│0│0│0│0│0│0│0│0│0.07│├──┼────┼───────┼────┼───────┼────┼──────┼────┼──────┼────┼──────┼────┼──────┼────┼──────┤│被繼│賴林鸞鶯│5400分之15│0.07│5400分之15│16.39│5400分之15│3.00│0│0│5400分之15│13.77│5400分之15│3.84│37.05││承人│(由被告││││││││││││││││賴泰及、││││││││││││││││賴美如、││││││││││││││││賴彗溱、││││││││││││││││賴秀雄、││││││││││││││││賴樹茂、││││││││││││││││賴建勲、││││││││││││││││賴克和、││││││││││││││││江連旺、││││││││││││││││江宗煙、││││││││││││││││江宗星、││││││││││││││││江宗輝、││││││││││││││││江秀春、││││││││││││││││江素真、││││││││││││││││賴月娥、││││││││││││││││賴淑娟、││││││││││││││││賴淑惠、││││││││││││││││賴淑美等││││││││││││││││17人繼承││││││││││││││││)││││││││││││││││││││││││││││││└──┴────┴───────┴────┴───────┴────┴──────┴────┴──────┴────┴──────┴────┴──────┴────┴──────┘附表三:分割後各所有權人互為補償金額明細表(註:賴林鸞鶯部分由其繼承人即被告賴泰及、賴美如、賴彗溱、賴秀雄、賴樹茂、賴建勲、賴克和、江連旺、江宗煙、江宗星、江宗輝、江秀春、江素真、賴月娥、賴淑娟、賴淑惠、賴淑美連帶負擔)附表四: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楊勝賢│35900/0000000│├────────────────────┼──────────┤│賴健一│6600/0000000│├────────────────────┼──────────┤│賴武村│6600/0000000│├────────────────────┼──────────┤│賴屘│6600/0000000│├────────────────────┼──────────┤│賴正庭│42700/0000000│├────────────────────┼──────────┤│賴政權│15300/0000000│├────────────────────┼──────────┤│賴學科│20896/0000000│├────────────────────┼──────────┤│賴學撰│11900/0000000│├────────────────────┼──────────┤│張清娘│2200/0000000│├────────────────────┼──────────┤│賴瑞錦│1600/0000000│├────────────────────┼──────────┤│莊乃濱│14500/0000000│├────────────────────┼──────────┤│陳嗣元│6600/0000000│├────────────────────┼──────────┤│江文添│3300/0000000│├────────────────────┼──────────┤│張宏吉│20600/0000000│├────────────────────┼──────────┤│賴德照│4700/0000000│├────────────────────┼──────────┤│施月霞│47700/0000000│├────────────────────┼──────────┤│賴亮印│10500/0000000│├────────────────────┼──────────┤│王賴雪│16885/0000000│├────────────────────┼──────────┤│張清文│33800/0000000│├────────────────────┼──────────┤│賴育強│5/0000000│├────────────────────┼──────────┤│賴育文│5/0000000│├────────────────────┼──────────┤│賴育喜│500/0000000│├────────────────────┼──────────┤│賴秀鳳│51246/0000000│├────────────────────┼──────────┤│賴文利│2200/0000000│├────────────────────┼──────────┤│張文聰│2200/0000000│├────────────────────┼──────────┤│賴正重│8000/0000000│├────────────────────┼──────────┤│賴正銘│5400/0000000│├────────────────────┼──────────┤│賴長盛│10600/0000000│├────────────────────┼──────────┤│賴丙丁│76600/0000000│├────────────────────┼──────────┤│賴丙華│76600/0000000│├────────────────────┼──────────┤│賴丙坤│76600/0000000│├────────────────────┼──────────┤│賴以專│6900/0000000│├────────────────────┼──────────┤│賴阿順│6900/0000000│├────────────────────┼──────────┤│賴定│6900/0000000│├────────────────────┼──────────┤│賴明憲│6900/0000000│├────────────────────┼──────────┤│賴財源│5900/0000000│├────────────────────┼──────────┤│賴王美│5900/0000000│├────────────────────┼──────────┤│賴王冠│5900/0000000│├────────────────────┼──────────┤│賴光耀│7089/0000000│├────────────────────┼──────────┤│賴堂顯│183600/0000000│├────────────────────┼──────────┤│賴正治│7089/0000000│├────────────────────┼──────────┤│廖惠玲│400/0000000│├────────────────────┼──────────┤│賴佳伸│400/0000000│├────────────────────┼──────────┤│賴佳享│400/0000000│├────────────────────┼──────────┤│賴怡如│400/0000000│├────────────────────┼──────────┤│張清振│400/0000000│├────────────────────┼──────────┤│賴森進│8000/0000000│├────────────────────┼──────────┤│賴羿太│8000/0000000│├────────────────────┼──────────┤│賴正益│10397/0000000│├────────────────────┼──────────┤│賴正賢│10397/100000│├────────────────────┼──────────┤│賴富美│3200/0000000│├────────────────────┼──────────┤│賴君洲│2100/0000000│├────────────────────┼──────────┤│賴君湖│2100/0000000│├────────────────────┼──────────┤│蔡嬌梅│3300/0000000│├────────────────────┼──────────┤│王麗秋│38/0000000│├────────────────────┼──────────┤│周宗熙│14700/0000000│├────────────────────┼──────────┤│盧克明│12100/0000000│├────────────────────┼──────────┤│陳蓀裕│4400/0000000│├────────────────────┼──────────┤│連成才│21980/0000000│├────────────────────┼──────────┤│賴榮霖│13888/0000000│├────────────────────┼──────────┤│賴秋吉│13888/0000000│├────────────────────┼──────────┤│蔡素月│2400/0000000│├────────────────────┼──────────┤│林炫亨│2792/0000000│├────────────────────┼──────────┤│賴克和│5/0000000│├────────────────────┼──────────┤│賴林鸞鶯(賴泰及、賴美如、賴彗溱、賴秀雄│2400/0000000││、賴樹茂、賴建勲、賴克和、江連旺、江宗煙│││、江宗星、江宗輝、江秀春、江素真、賴月娥│││、賴淑娟、賴淑惠、賴淑美等17人繼承登記公│││同共有)││└────────────────────┴──────────┘附圖一: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1/2、2/2)附圖二:被告分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