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7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被告丁○○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市○○段第1172-0、1172-3、1172-8、1172-9、1169-0、1169-1、1169-2、1169-7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