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1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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