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36號、98年度執字第6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詳細情形如附表所示,並將附表編號五之犯罪日期欄更正為「97.11.06」),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妨害自由(侵入住宅罪)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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