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20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郭芮伶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陸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玖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零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玖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壹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零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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