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257號聲請人 張乃堅 代理人 黃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內有關附表編號006中股票號碼欄「89-ND-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89-ND-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爰依職權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