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15號原告 傅正一 被告 彭劉緣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劉緣妹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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