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2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27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郭隆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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