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27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郭隆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