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8號原告 鄭素卿 原告因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岫隆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6,667元,應繳裁判費40,3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8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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