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837號債權人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債務人虎尾鎮農會法定代理人陳金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5,060,05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應就本院104年度司執丙字第3244號執行命令所示之扣押範圍內支付該經扣押之存款款項,經核債權人所提出該執行命令影本,其扣押範圍僅為5,060,050元,並未包括利息、違約金,是債權人請求逾5,060,050元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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