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鍾博宏 代理人 葉鞠萱 (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楊其康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1)×10×34=3,740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2年7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三、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擔任鍾成服飾有限公司股東之期間為何,擔任該公司股東時是否領有分紅或盈餘分配?並請提出上開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99年起迄今之年度營利事業稅報稅證明、資產負債表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2年、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類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就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並請一併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就學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或在學證明文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