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19號聲請人 邱顯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羅尹茜┌────────────────────────────────────┐│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簡育渝 │臺灣銀行土│103年12月1│122,100元│0000000│││││城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