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小字第352號
原告 周榮家
被告 王鎮邦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小字第35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上午12時5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黃玉真
朗讀案由原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被告已取回系爭本票,故原告已無法行使票據上之權利,原告主
張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黃玉真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