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9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中華選任辯護人李仲景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0516、11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中華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賴中華因涉犯加重強盜等罪,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羈押。茲查,本件雖已審結,但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仍有高達3年之假釋後殘刑尚未執行,本院認為伴隨前科及本件重罪所生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並未因本案審結而有所消除,是以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107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