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寶賢 代理人 林昱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
000元。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查並未繳納聲請費。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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