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4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祐賢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祐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祐賢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9年1月1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於
109年3月20日判決有期徒刑4月(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應予更正)。受刑人於107年11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0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已先於107年11月7日送監執行,本院並為受刑人上述各罪之最後裁判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依職權查詢前開所述裁定、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等在卷可佐,又受刑人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8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此亦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62號卷宗內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52101號函及該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內之記載可稽。故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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