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9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美宣 (原名 李孟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零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零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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