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02號
上訴人即原告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被上訴人即被告德商迪馬仕有限公司(DMSDynamicMicroSyst
emsSemi.法定代理人傑利彼得PET.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8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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