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尚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炭雲 訴訟代理人 楊文楷
陳信伍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雷秋亭 即強寶瑞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前具狀陳報原告請求明細中「床墊套加工費」、「棉被套加工費」是否有使用被告所提供之EVOLON基布加工製作?若是,上開明細中床墊套、棉被套所使用EVOLON基布之數量(以公尺計算)為何?並攜帶已加印印花之EVOLON基布(含完整印花或字樣之面積即可)到院。
被告應於開庭當日攜帶目前庫存床墊套、棉被套各乙件到院現勘。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