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南投縣名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余英三 非訟代理人 李靜慧 相對人 謝振傳 相對人 謝碧鳳 相對人 謝月珠 相對人 謝月枝 相對人 謝月施 相對人 陳啟一 相對人 陳啟昭 相對人 陳啟德 相對人 陳淑媛 相對人 陳淑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陳音 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7年5月12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375,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債務人對權利人(即抵押權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透支、貼現、承兌、票據、墊付應收款項、保證、開發國內外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代墊保證款項、信用卡消費款、授信債務及損害賠償、代墊保險費、代墊管理費債務。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7年5月7日。
(五)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定。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債務人應負擔之郵電費、管理費、手續費、作業費、查詢費、徵信費。
(十)債務人:陳音。嗣債務人陳音於97年5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2年5月14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未依約償還,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新臺幣129,15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料債務人陳音於98年8月31日死亡,謝振傳、謝碧鳳、謝月珠、謝月枝、謝月施、陳啟一、陳啟昭、陳啟德、陳淑媛、陳淑端為其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規定,應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而陳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100年7月22日辦理繼承登記予相對人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南投縣名間鄉催收款項帳卡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於100年9月6日通知相對人謝振傳、謝碧鳳、謝月珠、謝月枝、謝月施、陳啟一、陳啟昭、陳啟德、陳淑媛、陳淑端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均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相對人謝振傳、謝碧鳳、謝月珠、謝月枝、謝月施、陳啟一、陳啟昭、陳啟德、陳淑媛、陳淑端為抵押物之受讓人,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合於民法第873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6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所有權人││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名間鄉│番子寮││1071之5│旱│7168.00│全部│謝振傳、謝碧鳳、謝│││││││││││月珠、謝月枝、謝月│││││││││││施、陳啟一、陳啟昭│││││││││││、陳啟德、陳淑媛、│││││││││││陳淑端公同共有│└──┴───┴────┴────┴────┴────────┴─┴─────────┴──────┴─────────┘※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