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2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順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一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子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