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台生義務辯護人許龍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台生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郭台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訊問後,認為涉犯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罪嫌重大,被告經通緝到案,且先前曾有多次發布通緝在案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有管道取得毒品販賣,顯見其遊蕩在外仍可輕易復行販毒,對社會危害甚大,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4年5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犯行,業經本院於104年7月30日判決有罪在案,其羈押原因仍在,為擔保將來上訴審判之進行及判決確定後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8月2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陳盈吉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