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9號原告 賴冠羽 訴訟代理人 陳柏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庚健康世界股份有限公司101分公司、 黃順財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55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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