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96號上訴人 蔡余素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志南 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78,68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63,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