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162號聲請人 賴健銓 相對人耐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佳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參仟玖佰玖拾柒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112年11月3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萬3,997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薪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2年11月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對造人同意給付112年8月份、9月份工資73,997元予申請人賴健銓,對造人應於112年12月10日前匯入申請人賴健銓原留薪資帳戶內。」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