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48號原告 李木欣
2號3樓之1以上原告與被告 邱上田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洪黃秋桃莊瑞榮 之繼承系統表。
二、被告洪黃秋桃及莊瑞榮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改列其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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