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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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0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74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35,377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74,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程欣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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