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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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258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柏翰李佳玲 之子)、李佳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貴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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