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不服延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731號抗告人即被告 林慶元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不服延長羈押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慶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即被告林慶元因不服延長羈押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230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其抗告狀僅記載「本人林慶元因不服士林地方法院延押裁定,依法提起抗告。理由後補」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未實際敘明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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